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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通报2024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通报称,2024年以来该局聚焦网络、民生、商业秘密保护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全年共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332次,普法宣传、合规培训1395次,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1534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该局发布2024年度1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家电有奖销售存在虚假行为,其举行的有奖促销活动注明“80名中奖商品购买者可获1000元红包”,但实际公布的80个中奖名单中有79个为虚构人名。
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7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10家网店在销售水泵商品时存在刷单行为。当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刷单炒信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自营网店商品销量,预先编制商品购买链接、搜索关键词等内容发送给网络刷手,通过虚增商品销量和虚假提高搜索排名获取平台流量,吸引消费者下单。自2023年1月起,10家自营网店共虚增交易订单63141笔,虚增交易金额3847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24年8月1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95万元。
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1月18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宣传册、官网、微信公众号上标称其销售的“太阳神灯”商品杀菌率高达92.7%,还具有预防风寒感冒、改善失眠和糖尿病等功效,但现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1月29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3年5月起,当事人通过来店体验、举办沙龙等形式推销“太阳神灯”,上述宣传内容无检测或实验数据,缺乏科学依据。当事人共销售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太阳神灯”2582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2024年7月8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浙江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5月8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浙江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向消费者宣传的整屋定制项目与实际交付成品差异巨大。5月1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3年11月起,当事人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宣称自己是源头生产企业,低价包材料包安装进行全屋整装,吸引消费者考察,并设置整屋定制样板间。向消费者宣称购买项目包含样板间所有家电、软硬装及安装施工工程,但签订合同时未书面明确项目明细,仅口头承诺交付成品与样板房一致,实际交付时部分电器和软硬装缺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0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金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15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武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通报金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4月18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7月起自建网站,以收费服务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在电商、社交平台增加点赞、好评、粉丝数量,虚假提升商品竞争力,欺骗、误导消费者,谋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2024年8月16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江山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4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通过播放视频课件、口头讲解、微信群聊等形式,宣称其经营的净水器、制氢机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包括息肉、心脑血管疾病、肺结节等。8月8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净水器、氢康宝制氢机均为普通电器,并非医疗器械,不得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但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上述产品具有多种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8日,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3年9月26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10月18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汽车销售企业,部分轻型自卸货车整备质量超重。为使车辆通过检测进入市场,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当事人向某检测站工作人员王某行贿,利用其职务影响力,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检测,共非法检测车辆470辆,行贿金额19.5万元。(该检测站被判处罚金2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2024年2月8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万元。
宁波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4年4月19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材料,掌握宁波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销售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违法线索。4月23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1年起,当事人先后多次通过加油充值卡、香烟提货券等形式,向区医疗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刘某行贿(刘某另案处理),利用刘某职务影响力中标区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从中获利218223.84元,行贿金额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2024年7月12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8223.84元,处罚款10万元。
葛某某收受商业贿赂案
2024年3月18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葛某某受贿行为进行查处。3月26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对葛某某涉嫌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8 - 2024年间任某公司品质检验部经理,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工作。2020年认识铝扣板生产经营者杨某某(另案处理)后,多次收受杨某某财物,利用自身影响力为其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致使公司多次购入杨某某提供的假冒伪劣铝扣板。当事人共收受杨某某财物贿赂7.9万元(已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违法行为。2024年5月20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万元。
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12月5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某英文字母标识的运动鞋1350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英文字母标识是某体育运动公司鞋类产品的特有装潢,执法人员对这批运动鞋进行查封。12月14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3年2月起,当事人在部分生产的运动鞋上突出标注该英文字母标识,混淆某体育用品公司的鞋类产品,共生产该类混淆鞋类产品1800双,已销售450双,剩余1350双被查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违法行为。2024年2月4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的1350双运动鞋,处罚款1.5万元。
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3年12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某电商平台“双十二”购物活动期间,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家电有奖销售存在虚假行为。12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9日在自营的电商平台家居电器旗舰店上架“双十二”有奖促销活动,活动页面注明80名中奖商品购买者可获1000元红包,但实际公布的80个中奖名单中有79个为虚构人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2024年5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余某某商业诋毁案
2024年4月28日,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某网络大V余某某在知乎、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多家平台发表不实言论,对该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5月9日,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商业诋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在多家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常对各类化妆品进行点评、推荐,粉丝数最高达百万。当事人与上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多次在平台上对该公司销售的化妆品发表不实言论,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违法行为。2024年6月4日,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30万元。
鲁某某及余姚某贸易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9月12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余姚某贸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鲁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原单位商业秘密,并通过该公司进行出口贸易获利。当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鲁某某和余姚某贸易公司分别立案调查。
经查明,鲁某某与原单位签署过《保密协议》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原单位有严格保密制度与措施,相关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2020 - 2022年6月期间,余姚某贸易公司非法使用鲁某某提供的商业秘密开展出口贸易,贸易额134.4万元,该公司和鲁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10688.41元和42753.64元。
鲁某某和余姚某贸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7日责令余姚某贸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688.41元,处罚款10万元;于2024年4月24日责令鲁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753.64元,处罚款10万元。
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2月29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办公硬盘和员工王某U盘中存有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等相关文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3月6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王某为温州某生化阀门有限公司原员工,离职时私自复制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将其提供给该公司作商业用途。王某就职期间与原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其窃取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2024年6月12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唐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9月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接到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唐某某将公司图纸拍照后出售给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9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对唐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唐某某为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原员工,在职期间签过保密协议,公司建立了严格保密制度与措施。2021 - 2023年期间,唐某某以拍照方式窃取公司内部图纸,通过微信发给10个企业客户,获利12026元。该公司内部图纸属于商业秘密。
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2024年4月28日,金塘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唐某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26元,罚款人民币15万元。
钱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4月18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钱某等3人意图窃取台州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某新型生物降解材料生产技术,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台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经查明,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钱某等3人,利用为台州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检修设备的机会,翻墙潜入生产车间,对关键设备进行测量偷拍,窃取产品配方。该公司对生产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
鉴于钱某等3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2024年4月19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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